原标题:穿越回古代,假如不幸沦为奴隶,选罗马还是选唐朝?
传统观点认为,古罗马实行奴隶制,中国春秋末期就消灭了奴隶制。近年来,史学界对这个观点颇有争议。本文试着从对比罗马奴隶和唐朝奴婢的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01 从奴隶的法律属性来看
古罗马实行奴隶制,在罗马法中,奴隶基本只有“物”的属性,而没有“人”属性,可以被出租、赠予和占有,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
唐朝法律带有浓厚的奴婢制色彩,明确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奴婢的性质跟牛马资财一样,只有物品和财产的属性,主人可以任意处置。
所以,从奴隶的法律属性来看,古罗马与唐朝高度一致。
02从奴隶的人身权力来看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对于奴隶的生命权基本忽略,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隶而不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罗马人习惯用金钱来衡量人身权利,比如规定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罚金;如被害者为奴隶,处以半价即150阿斯罚金。不过,到了罗马帝国安东尼皇帝时期(138年-161年),规定奴隶主杀死奴隶要承担一定责任。
唐律规定主人只要有理由到官府请示,即可以杀死奴婢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到官府请示就杀奴婢,主人要被处以杖责一百。比唐朝早几百年的晋朝,规定奴婢只要冒犯主人,主人即可杀奴(“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权贵石崇在酒宴上让奴婢劝酒,客人只要不肯喝就杀奴婢,王敦不肯喝,石崇一连杀了好几个。
所以,关于奴隶的人身权利,唐朝的奴婢似乎要稍好一些。
03从奴隶数量的规模来看
古罗马奴隶数量众多,占领撒丁岛,抓了8万奴隶;攻下迦太基,把剩下的5万居民全部卖为奴婢。古罗马的奴隶来自希腊、埃及、色雷斯、西班牙、迦太基、撒丁、北方蛮族和东方各国,本土负债破产的公民也会沦为奴隶。从罗马共和国末期开始,奴隶在总人口中占有大头,大部分的农业、手工业都依赖奴隶的劳动,所以古罗马是奴隶制没有争议。
唐朝的奴隶人口却是一个谜,从《唐律》内容来说,只要涉及人身权利、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刑事处罚等内容,都有关于奴婢、客户、部曲的规定。唐初的高州总管冯盎就有一万多奴婢,隋朝的杨素有“奴婢数千人”,唐朝的奴婢来源于对外战争、犯罪株连没官、人口私掠买卖等,除了本土奴婢,还有高丽奴、新罗婢、昆仑奴等,广州都督赏仁弘离任时就带走好几船奴婢和珍宝,被朝廷弹劾。
所以,从人口规模来说,古罗马的奴隶数量占据优势,而唐朝的奴婢数量似乎也不少,但是在总人口占比要小一些。
昆仑奴
04从奴隶的解放渠道来看
古罗马的奴隶有很多解放的途径,可以通过赚钱自己赎身;也可以向执法官申请获得自由(如被执法官认可,主人不得异议);更多的是主人可通过遗嘱、书信、公开宣布等方式解放奴隶,有时还会让奴隶继承遗产。总的来说很多古罗马奴隶在壮年时期即可获得自由,来自希腊的奴隶恢复自由尤其快。
唐朝的奴婢解放途径较少,尤其是私人奴婢。女性奴婢获得自由的方式,是为主人生出儿子,这样可以获得妾的地位,从而摆脱奴婢身份。在晋朝的时候,曾规定宫中奴婢60岁可以获得自由,民间奴婢70岁可以获得自由。这些人获得自由时已是风烛残年,还涉及养老困难的问题,晋朝的规定有甩包袱之嫌。《唐律》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就是说,有军功爵位的,以及70岁以上、7岁以下的人均不得为奴。7岁以下不得为奴的意思是原来的良人不得转为奴隶,如果本身就是奴婢的子女,则出生即为奴,属于主人的财产孳息。
可见,古罗马奴隶获得解放的渠道比唐朝的奴婢还要多些。
05从混到高层的奴隶来看
罗马的奴隶混到高层的不多,但罗马政治有个特点,政府比较小,罗马皇帝没有像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那样庞大的官僚结构。有的皇帝就用自己的奴隶担任秘书,辅助工作。罗马皇帝康德茂的奴隶克利安德因其聪明才智混到了皇帝的高级助理。大多数奴隶应该说从政前途不大,能混到自由人已经不错了。如果想迅速摆脱奴隶身份,只有靠起义,但罗马的奴隶起义从没成功过。
奴隶起义被镇压
中国的奴婢,尤其是官奴,咸鱼翻生、甚至青云直上的例子还是很多的,唐玄宗早期的跟班王毛仲本来是一个高丽奴,后来做到了开府,跟姚崇宋璟并列;唐朝负责守卫玄武门的“北门四军”,其成员很多由官奴转化而来,高力士曾提醒唐玄宗“北门奴官太盛”;汉文帝母亲(太后)薄姬、北魏的文明太后冯氏都曾为官奴,因被皇帝看上,地位一飞冲天;五胡乱华时期,还出现了中国古代唯一的奴隶皇帝石勒,靠造反建立了后赵政权。
结语:
奴隶制并不代表落后,事实上古罗马是西方古代经济、军事最鼎盛的时期,唐朝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一个巅峰。总的来说,要穿越回古代只能当奴隶的话,在罗马更容易获得自由,在唐朝做官奴更容易混出名堂。
文:
@青史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