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产怎么继承?从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出发,探索继承的不同方式
引言
秦汉时期是我国首次建立起大一统的时期,秦灭六国而后建立大一统地方,奠定了多民族地方的基础。这一时期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为后来的历代王朝发展提供了借鉴参考,虽然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但是家族内部的血缘联系并没有改变,私有财产的属性没有改变,各家族庞大的家族体系和复杂的家族联系导致了财产继承的复杂性。
古罗马文明是西方文明新的起源之一,其社会非常重视家庭生活,与许多其他民族一样,也是父系社会,如此建立起来的大家族使父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不高,在家庭中,女性更像是男子身边的一个物件而非一个具有独立精神、独立人格的家庭成员。在此背景下,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显示出了其独特性。
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有哪些特征?
秦汉时期在我国历代王朝的发展中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无论是其新规制定还是经济水平,都为历代王朝制定治理方针提供了参考。
若要探讨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白财产继承的含义。在我国古代汉语中,继承是指直系的卑亲从其长辈手中获得身份或地位,财产继承分为“析产”、“生分”以及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析产”和“生分”是指家族内诸子在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对本家族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分。“生分”一词最早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当时的《分异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实行父母在世时的财产分割、家产继承。析产所代表的含义不仅是孩子从父母手中分得财产,也可以是父母从孩子手中分的相应财产,且孩子必须要答应,所以在“析产”这一过程中。
父母和孩子在财产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孩子并不受到家长权威的影响。然而“析产”并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家庭中独生子女不超过十八岁且夫妻双方身体不便、含有废疾的,不允许“析产”,父母年龄均在七十岁以上的家庭也不允许“析产”。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当时的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实际需要,对特殊人群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新规,对于大多数正常人还是要遵循法律的正常情况。“生分”这一现象确立了诸子均分的财产分配原则和继承原则,这种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秦汉时期也一直被沿用,直到曹魏修改法律时才被废除。
另一种财产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这一方式也是两汉时期采取较为普遍的财产继承方式,甚至到今天我们也在沿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配。遗嘱继承的内涵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确立遗嘱的方式赋予继承人以继承权力,但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力只能在被继承人伤后才能实现。所以遗嘱继承与“析产”和“生分”的最大区别就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伤后才能行使继承权力。
迄今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最早的遗嘱出现在汉代,从遗嘱的内容中看,遗嘱中包括对房屋、田地、奴婢的继承,不包括身份的继承;同时立遗嘱是要请乡邻到场做公证人,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以免日后遭到他人篡改;立好的遗嘱要一式三份,交由公证人保管,同时乡部的官员也要确保遗嘱的顺利实行,不可拖延。从遗嘱内容和立遗嘱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汉代所立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过程较为规范,遗嘱内容可信度较高。
当在财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了债务问题,继承人也要在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下遗留的债务,所谓“父债子还”就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为避免家庭成员在继承遗产时有纠纷,在写遗嘱时必须要写好券书(即契约、文书),以写有遗嘱的券书为前提,若没有券书则对其所立遗嘱不予采纳。
由于“父伤子继、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制”等观念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所以秦汉时期在确立继承人时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但并非只将嫡长子设为唯一继承人,只要有血缘联系,无论男女,都有机会成为财产继承人人选。财产继承不同于爵位承袭,财产包括多方面因素,所以在制定财产继承方案时都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
二、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有哪些特点?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与秦汉时期在继承目的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古罗马的社会属性也与我国古代有相似之处。古罗马是父权社会,父亲作为全家主宰,掌握着全家的姓、财富、威严以及子女婚姻等,家庭内部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父亲的安排调度,父亲有权对家庭内一切财富进行分配。父亲作为家庭内最高权力的执掌者,对家庭内所有成员都管控着。
在罗马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劳动所得的财产由家长合理调度分配。然而随着家长权的衰落,家长无权再管理家里的一切财产,家长权的衰落也标志着罗马家庭制度的式微。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有法可循的。
古罗马法律建立的基础就是《十二表法》,基于十二表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早期罗马家庭中的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家族之中又以一家之主为单位,但是一家之主亡故之后,本家族的财产并不会消失或者转移,原有财产仍存在于该家族之中,由该家族成员保留并使用。这种继承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是继承的目的并不是将财产转移,而是最高权力的位移,被继承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自然转移到继承人,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人因为继承了相应的财产而担负起更多的法律责任,以此同时提高了其社会地位。
与我国秦汉时期不同的是,古罗马人所设立的遗嘱是不对外公开的,他们认为立遗嘱是向外延伸财产处置权,而秘密设立遗嘱并秘密保存遗嘱很容易使遗嘱成为规范继承人行为的武器。由于遗嘱的不公开性,遗嘱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变得更加宽泛,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在继承人人选中,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律继承,而法律继承与遗嘱继承又具有不兼容性,并且这种不兼容的思想在罗马人心中是坚若磐石、根深蒂固的。
《十二表法》中将“继承与监护”作为第五表的主题,其中包括继承问题、遗产分配问题和遗产分割诉权问题。在古罗马的文字记载中,将“遗赠”理解为“托付”,从这个层面来看,立遗嘱的目的不仅仅是将财产转移给指定监护人,而是将这一份责任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人,其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对财产的一种守护。
在《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中,第一顺位属于自权继承人,这一继承人又分为两个等级,一个是包括女子、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在内的同一亲等继承人,另一个是处于父权之下的孙子女的第二亲等继承人。同一亲等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遗产,第二亲等继承人则需要以代位继承的方式按份数分配遗产。当特殊情况出现时,例如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那么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则归为血缘联系最近的宗亲所有。但是宗亲继承遗产也不是轻而易举之事,他们也需要经过考察程序,考察合格才可以被赋予财产继承权。若是没有血缘联系最近的宗亲,则由使用同样族名的族亲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妇女的继承权力也在经历着演变。
在《十二表法》的规定中,妇女既不属于宗亲,也不属于族亲。男性与女性继承权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妇女是否为自家继承人,即正统继承人,而自家继承人的范围是身处于家长权之中的女性。但从法律条文的理论来说,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若从实际情况出发则不然。在实际情况中,女性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父亲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家长权从父亲转到了男子;另一个是没有结婚的女性在父亲家族中继续生活着,不属于自权人,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属归其家庭所有,即使有继承权,其所继承的财产还要归于父亲家族之中。然而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宗亲体系被逐渐瓦解,妇女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并在法律上对妇女继承权进行了变化,赋予了女性平等的继承地位。
罗马社会的发展将女性继承的合法性纳入了法律,女性法定继承权中所蕴含的男女平等思想也从实践逐渐渗透到罗马法律体系中去,虽然古罗马社会的核心是父权体系,但是男女平等的观念却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对比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察觉到,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在财产继承制度上存在相似性。例如二者都处于父权社会,都会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规划财产等。
相较于古罗马而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倾向于对权力和地位的继承,虽然继承的是财产,但是其中包含更多的是社会地位,是对社会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转移。而古罗马时期的财产继承则更多的是倾向于将财产保留,而非将社会地位保留。在古罗马社会,财产的分配更具有公平性,男女的社会地位也具有公平性,对古罗马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结
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必然与其社会背景有关,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影响着社会制度的确立,而社会制度的实行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发展理念,从对秦汉时期及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在渴望人人平等的时代,总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成为渴望平等的前提。古罗马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的继承权得到合法的保障。秦汉时期社会的发展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两个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背景下都在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罗马继承法研究》
《史记》
《罗马法原论》
《秦汉史丛论》(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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